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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现代化法院”、“学习型法院”是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一个新的概念,是新形势下推进法院工作的理念与实践结合的重要命题。从宏观意义上来说,它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题中应有之意;就人民法院自身来讲,它为实现审判机关的功能树立了目标,探求了方向,提供了载体,整合了资源,重构了格局,对推动人民法院的跨越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要建设一支好的法院队伍,成为一个先进法院,必须有一种健康的文化和向上的精神。就像东营中院所描述的:“50人靠个人魅力,200人靠制度维系,500人呢?那就要靠文化了。”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院长王少南说:“文化之力在于无形。法院文化,才是深层次的凝聚力、向心力。身在点点滴滴、如影随形的法文化中,大家都会主动用法律人的思维来考虑问题,维护这个司法共同体。”东营上下两级法院确立了“建设现代化审判机关”的奋斗目标,以“人才+管理”的治院理念为切入点,精心实施了法院文化、数字化法院、公正裁判等专项工程,走出了一条颇具特色的现代化之路。法院是个特殊群体,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必须有更高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也就是说,法院必须有自己的文化内涵。尤其是在当前提出法官职业化主题后,法院更应该重视具有法院特点的文化建设,铸就职业化法官群体,为弘扬先进文化注入生机和活力。当前,全国法院系统上下正在开展专项整改活动,今年又是“司法能力建设年”,创建“学习型法院”是其应有之意,这使得法院文化的内涵有了新的发展。
法院文化的内涵,就是法院作为一个特殊社会群体在文化特质、外在文化环境和法官群体文化素质等方面的综合体现,是法官群体在司法活动中所持有的司法理念、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的表现。法院文化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法院文化是整个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有民族文化的共性,又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和丰富内涵。要构建我国新时期的法院文化,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在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精髓的基础上,博采众长,根据司法活动的普遍规律,吸收和借鉴外国审判活动的优秀成果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文化。它应当体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的特点和先进性,是法治精神与法背后的道德价值的完美结合。
一、法院的物质文化建设
法院物质文化亦可称作法院环境文化,是以有形的实物形态存在的文化,是法院在长期的审判与建设实践中逐步积累的、凝聚着法院精神文化实质的、为了实现法院职责和推行法院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而创造的一切物质环境的总和,主要包括法院建筑的风格、审判法庭的风格、法官的仪式要求、文化设施的建设、办公设备的现代化、司法装备和生活场所等。它是法院文化结构中最表层的部分,是人们可以直接感受到的,也是从直观上把握不同法院文化的依据。法院物质文化是法院精神文化的物化形态,是法院规范文化的载体。法院物质文化建设格局构筑首先应当体现文化底蕴,体现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审判效率等法院精神文化的内容。其次,应当体现人本精神。一是审判法庭的建设要充分体现方便群众诉讼的原则,立案厅和接访厅应设置在窗口位置,要有专供当事人行走的通道、专供当事人休息的休息室、供当事人查询相关事宜的触摸式电子查询系统等。二是办公场所的建设既要体现规范约束法官的原则又要体现为法官创造舒适办公条件的原则,因此法官办公室宜采用透明式的集体办公方式,同时办公室还要环境优美、整洁舒适。三是生活场所的建设要充分体现从优待警的原则,尽力为法官提供全方位的优质的后勤服务。再次,应当便于科学管理。法院物质建设要始终围绕提高法院水平,便于法院实现规范化管理进行。最后,还要做到统筹规划和坚持经济实用。
新时期的法院文化应是代表了先进法文化的发展方向。与人类文明上的任何文化成果一样,法院文化分为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两部分。物质文化建设不但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国家对于司法权的认识的反映,而且对于精神文化的建设又有着潜移默化的反作用。先进的物质装备是构建现代化审判机关的有力支撑。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东营法院完成了高标准办公楼、多功能审判庭、综合性法官培训学院、规范化法警训练基地和花园式宿舍区;高起点地建成“数字化法院”工程,建成微机局域网和连通省高院、基层法院的广域网,实现了人手一台微机,使案件流程监督、资料浏览查询,公文起草、审判、签发、归档等全部网上进行,实现无纸化办公;同时配备了电视庭审直播、证据展示、同声传译等系统。
我国历史上对于法院文化的物质建设方面,也是留下了不少值得借鉴的传统。尽管由于司法权未脱离行政权而独立,但从司法权行使的场所、器具、过程、仪式等等,无不显示了司法权行使的文化的特点。当然,现代对法院物质文化建设的观点,一般认为布局规范合理、现代化设施完善的法庭,加上群众的旁听,无疑对庭审的法官敬业爱岗、严守程序、公正公开、审慎裁判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而在杂乱无章、破旧简陋的环境中开惯了庭、甚至是习惯了自审自记的法官们的随意作风是大相径庭的。其区别就在于现代法治国家的法院文化的精神内涵决定了审判活动必须是一种精细的、专业化的行为,而不能是粗放随意的、群众化的行为。因此一切法院物质文化的建设,均应当体现对司法权的认识,法庭、法袍等等都不是随意的、可有可无的。构建新时期的法院文化,切不可忽视物质文化建设的作用。然而我们目前的法院物质文化,无论是继承传统,还是学习国外,都不是简单的照搬照抄,而是一个自我完善、自我否定的过程。我们的法院文化需要既体现时代的法治特征,体现人类法治的优秀成果,又要有中国特色,这就是说,在我国的法院文化中,必须是一种学习型的自我完善过程,而不是胡乱地变成贩卖泊来品的廉价市场,更不是传统糟粕的沉渣泛起。有中国特色的法院物质文化建设应该既是传统的又是现代的,既是先进的又是务实的。
二、法院的精神文化建设
法院精神文化也称法院观念文化,是以心理、观念、理论形态存在的法院文化。具体来讲,是指在长期的审判与管理实践中,为实现法院发展目标和履行法定职责,由法院群体共同参与创造而形成的,为社会进步所要求和期待的,为群体成员所认同和遵守的,推动法院群体继续进行社会化的法院群体共同意识。法院的精神文化建设是法院文化的核心,它既包括法官群体在司法活动中所持的信念和价值观念,也包括法院的制度文化和管理文化。建设新时期的法院精神文化,必须坚持学习型组织所要求的学习和超越的过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作为组织学习中的个人,必须坚持终身学习。而作为组织本身,也必须进行不间断的互动学习,达成一种学习的氛围,使学习成为第一需要,从学习中获取动力。浓厚的学习氛围是构建现代化审判机关的强大动力。法院必须重视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的提高,可以采取邀请法学专家学者开展专题讲座的方法使法官贴近立法的最前沿,树立先进的司法理念,在法院里形成一种浓厚的法学理论学习氛围,形成法官群体的良好的自律意识,把每一位法官培养成为热爱法律、自觉守法、善于执法的法律专家。在这一方面,东营中院就做得特别好,邀请了多位知名专家教授为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授课,使大家能够及时了解一些处于法律前沿和法律边缘地带的东西,能够更好地指导法院管理和审判实践。东营中院创出的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无疑为别的法院提供了借鉴。
几年来,东营法院始终坚持把“提高人的境界”作为推进法院现代化的第一要务。走进东营中院,很容易感受到浓郁的文化氛围。大楼门厅的浮雕和每天一条的法学名句,使每一个法官在潜移默化中受到熏陶;定期举办名人讲座,使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关注法学前沿;定期举办“法官论坛”,使法官能够相互切磋;《黄河口司法》召开的理论年会,促进了审判理论研究,加快了调研成果的转化。
当今时代是一个知识经济大爆炸时代。可以说知识的力量改变着一切。因此,法官首先必须树立方位学习的观念。既要学习法律知识,又要学习科学、社会学、经济学等方面的知识; 既要注重对现实的学习,又不能忘记历史;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既要继承传统法律文化,又要学习外国先进文化,立法者尤其要做好外国法律文化的移植工作,更好地指导法律实践与研究。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博而专、精而深。其次,法官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把学习贯穿于工作、生活的全过程,时时学习,事事学习,真正使学习成为一种需要。
对于培养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所持的信念和价值观念,一定要贯彻法治原则。法治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还是一种包含着内在价值性规律的法律精神。作为一种法律精神或理念,法治具有内在的价值取向,它表现为一整套关于法律、权利和权力相互关系的原则和观念,体现着人们对于某种合理状态的追求和需要,包括法律至上、依法办事、保障权利和正当程序的思想价值观念等等。尽管我们承认法治有“良法”和“守法”两个因素,但“良法”和“守法”的“法治”只能是法治的理想,法治应当是不断进化的,即法治理想的实现具有进化性。法治是法律之治,法治的实行必须要靠一整套的社会制度来配合,当然法律也要通过法官的审判行为,才能得以实现。所以,必须重视对法官的精神素质的培养,而且从法院文化的整体性的角度来说,法官的精神素质必然也应当有一个共同的准则。这个准则如果要用一个字来概括的话,那就是“德”。不管世界各国、各地用什么名称来称呼它,但其内容应当是有规律可循的,并不是虚无缥缈的。而且这种法官之“德”, 是法院文化的集中体现。事实上,在法官通过自己的判断来宣示法律于个案的过程中,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这里无时无刻不渗透着法官的价值判断,无论是这种价值判断是借助于法律技术,还是取决于法官的良知。正是这种浸润着千千万万个法官良知的个案,才构成了法院文化的精神价值,才树立了法院文化的独特魅力。
法院的制度文化和管理文化,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讲求“以德治院”。就像东营中院王少南院长所说的“科学的管理让我们成为一个积极向上、自律自重的司法共同体” 。法院的人文环境应是开明、民主、理解、关心的,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宽于待人,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领导与群众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的关系应当是和谐、友善的,敢于、善于倾听不同的声音,改变单纯命令式的行政化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尊重法官、信任法官,尊重人才、爱惜人才,建立一种公平、民主的选拔人才的机制和法院管理机制,既要严格要求法官,又要真心爱护法官,真正使法官感受到领导的关怀。中国最缺乏的并不是优秀的法官,而是造就更多优秀法官的环境和机制。如果说当前的司法改革就是在为培养、造就高素质的职业法官创造大的制度环境的话,那么每个法院除了贯彻落实司法改革的措施之外,还要为优秀法官的脱颖而出积极创造良好的小环境,通过业务知识的评比、案件审理的评比等措施鼓励先进、督促后进,让法官们自觉地把时间和精力都用在提高自身的素养上面。
法院的制度建设不在于严密,而在于能够真正贯彻落实,要有前瞻性,不能朝令夕改。制度的建设还必须贯彻“良法之治”,制度的制定要经过民主评议,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仅靠制度的严格是不能团结和带动人的;相反的,如果制度太过苛刻,制定的不科学、不合理,反倒会失去民心。东营上下两级法院坚持从制度创新入手,先后制订完善了多项审判细则、工作规范等管理制度,形成了一套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对法官8小时以外的活动,应建立起相应的合理合法的监督制度,并着重强调自律,培养起法院的尊荣感,否则的话,法官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的结果只能是激起逆反心理,加深领导与群众之间的隔阂。保守、僵化的管理方式不利于干群关系的和谐,不利于法官独立和法治意识的培养,更不利于新时期法院文化的建设。这是在创建学习型法院、建设法院文化的过程中务必注意的。只有开拓、创新、文明、民主的管理机制才是适合我们这个时代的法院管理机制。
制度创新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学习型组织所说的自我否认、自我完善的过程,任何一种良好的制度,都是严肃论证、组织学习启发心智的产物。因此“学习型法院”的建立,是制度创新的必由之路,也是法院文化的完善发展的有力保障。
建设新时期的法院文化,除以上所提到的以外,还包括开展素质教育,鼓励法官提高学历,不仅要学习法律专业知识,还要开展经济学、哲学、文学、社会学等相关社会学科的学习,使法官群体的知识层次结构化、体系化;另外还要发展法官文学,以优秀的文学作品展现法官的精神风貌,展现法官群体的优秀道德品质和良好的人文素养,展现和宏扬法院文化,丰富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但无论如何,学习型法院的建立都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这样说,如果要成为一个好法官,那么只要个人不断努力学习就可以了,而如果要建立一种好的法院文化,则必须经过组织学习,通过学习型法院来达成。
另外,“学习型法院”文化的培育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律的适用多一些继承,少一些刻意追求的首创,继承是比首创更重要、更艰巨的任务;对改革的创新多一些实用,少一些概念之争,概念之争多了会造成缺乏统一的语境,缺乏共振的效果;对群众的要求多一些耐心,少一些人为的距离,法官不仅要热心于规则,也要热心社会伦常所形成的社会秩序观念;对文化的视角多一些宽容,少一些批评,正确看待法官职业化进程,在整个社会的法治化水平中有一个对自身的准确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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