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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企业消耗少纳税多 挫伤积极性
http://www.114news.com 来源: 2007-03-30 阅读: 评论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但记者在广东、山东等地采访时发现,由于国家现行的增值税法和所得税法不尽合理,一些高科技企业往往比同等规模的资源消耗型企业纳税更多,这严重挫伤了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法是1994年出台的,按照国际分类标准,属于“生产型”增值税,它的特点是:企业消耗的生产资料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但生产设备和劳动工具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部分不能抵扣。同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等无形资产以及科技咨询费用的投入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这非常不利于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因为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就是消耗原材料少,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高,研发费用高。“生产型”增值税法导致的一个后果,就是销售收入相当的企业,传统的加工贸易型企业由于消耗的生产资料多,其进项税额抵扣得多,纳税就少;高新技术企业消耗资源少,进项税额抵扣少,纳税反而多。广东省税务学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评价说,在某种意义上,这种税收政策是在鼓励企业搞加工贸易,挫伤了企业走自主创新之路的积极性。

青岛隔而固减振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生产的减振器材在国内处于领先位置。总经理尹学军说,目前的增值税政策对高新企业很不平等,企业压力非常大。去年企业营业额3000多万元,缴纳的税收就达600多万元。这使企业的实际利润非常低,虽然账面利润不错,但由于资金回收慢,使企业正常运转都有困难。与之相比,当地一些规模相当的陶瓷、制鞋企业纳税就要少很多,每年的纳税榜上都不见他们的踪迹。

此外,研发费用在增值税中不能抵扣也造成了企业研发成本过高的问题。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节能灯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目前该公司拥有各项专利70多项,主持和参与制订了7项节能灯国家标准。2003年公司开始研制填补国内空白的汽车氙气金卤灯,3年内投入科研开发费用1300多万元,由于这些不能抵扣,仅今年上半年新产品投产以来企业就缴纳增值税293.3万元,加上缴纳的所得税140万元,附加税费23.5万元,地方性税费2.5万元,新产品综合税负率高达24.4%。董事长柴国生说,高税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公司科研开发的积极性也受到影响。

计税工资标准过低增加高科技企业负担

高素质的人才是企业自主创新的灵魂,要引进人才企业必须支付较高的工资,但目前我国的所得税中计税工资标准偏低(具体标准由各省自行确定),增加了高科技企业的负担。据了解,广东、山东两省的标准是960元,也就是说,企业可按每月人均960元的工资标准计入成本,超过部分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一标准远远滞后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增加了高科技企业的成本。以广州开发区的974家高科技企业来看,人均工资每年达4万元-6万元,占产品成本的20%左右,高出计税工资标准的3倍-5倍。高新技术企业不仅要支付巨额工资费用,在缴纳税款时,还须补缴33%的税款,致使企业税负加重,实际利润率下降。

广东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边程说,960元的工资标准连民工都留不住,怎么留得住高素质的人才?10年前制订的标准现在还在执行,远远滞后于时代发展了。企业的高附加值是和人才的高工资联系在一起的,没有合理的高工资税收环境,支持高科技企业自主创新就是一句空话。

专家建议:调整税收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针对这些问题,广东、山东的一些税务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应建立促进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专门税收法规。如可设立《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税收条例》,用法律形式把税收促进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宗旨、原则、主要内容等确定下来。



广东省税务学会一位专家建议,在增值税方面,可率先在高新技术产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在扣税方法上,可允许抵扣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或新增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所含的进项金额或进项税金;同时扩大高新科技企业的抵扣范围,对高科技产业的技术性费用、研究开发费、新产品试制和宣传广告费允许抵扣。此外,对高科技企业外购专利权、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所缴纳的营业税也应允许扣除。



这位专家说,国家目前对软件行业实行3%的增值税负,缴纳的增值税金超出税负率以上部分即征即返,可以考虑将这一优惠政策推广到整个高新技术行业。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税务学专家李华建议,在所得税方面,各省应根据各自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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